(1)清査核实的方法。现场调查一般可以釆用逐项调査或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。
(2)建(构)筑物评估,应当对建(构)筑物进行现场逐项调查,确定建(构)筑物是否存在,明确建(构)筑物存在状态并关注其权属。评估实践中,对于数量较大的建(构)筑物,当资产评估专业,人员认为通过对样本的调查,可以推断整体建(构)筑物的状态时,可以采用抽样方法进行现场调查。釆用抽样调査,需要根据具体观察到的评估对象状况,对所抽取样本以外的建(构)筑物进行一定的假设和推断。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了解采用抽样调査方式的局限性,充分考虑抽样风险,在制定抽样方案时,应当对抽样风险进行测算。同时,也要在评估报告中进行恰当的披露。
(3)另外,如果因客观原因等因素限制,无法实施现场调查,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判断并予以恰当披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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